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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时候不需要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答: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不填报本表。
(2)年度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统一填报,不单独填报本表;
(3)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4)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从按税法规定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处理折旧金额的月(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5)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如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在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如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加速折旧额小于会计处理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的月份、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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