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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办理202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事宜,上海市202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为大家整理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答,快来一起学习吧!
1.我公司需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请问如何进行网上申报?
答: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可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进行申报。
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内下载。
2.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发生了有哪些变化?
答:(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一是将“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调整为“203-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免税政策的相关信息。
二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调整《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
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新增“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用于填报企业适用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类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为便利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计算,将该事项由《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并增加第38行“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用于计算享受优惠政策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3)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新增“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部分,供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企业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相关优惠政策。
(4)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在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增加“(加计扣除比例____%)”,供纳税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一是调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二是依照辅助账设立的不同样式,调整表内行次计算规则。
(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调整“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明细优惠事项,供纳税人精准填报适用的优惠项目。
(7)《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一是将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事项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填报。
二是明确第29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填报口径。
(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一是精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并调整了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二是进一步细化了优惠政策的具体指标,增加填报的精准度。
(9)《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将第19-26列“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调整为“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1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为便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更精准享受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增加第18行“总机构应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19行“总机构全年累计已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20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第21行“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行次。
3.我是一家上海的分公司,总公司在北京,总公司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分公司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哪些资料?
答: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4.我公司在办理汇算清缴时中发现公司部分支出暂时未取得发票,还有部分发票开票方填写有误,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5.我是公司财务,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系统提示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有误,请问该如何修改?
答: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上自行提交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申请,申请成功后立即生效。您登陆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进入页面后,系统将展示此前已经备案过的信息,您可以通过“修改”按钮进行相应的操作,需要注意的是“修改”仅能修改本条备案信息的有效期起、有效期止,如需修改具体的会计报表信息,需将有效期止改到最近一次财务报表申报所属期的月末(季末),再添加新的一条备案信息。
6.我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公司2020年度的汇算清缴信息有误,请问该如何在网上更正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答:为提升纳税人便利度,使得电子申报功能更加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汇算清缴期后的网上更正申报功能在电子税务局和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eTax@SH 3)正式上线啦!除了在汇算清缴期内通过原途经对当前年度申报更正,纳税人还可以在汇算清缴期后,根据经税务机关审核并推送的任务信息和更正指导意见,自行选择网络渠道对汇算清缴信息进行更正申报。目前,电子税务局支持2019年度、2020年度的更正申报,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eTax@SH 3)支持2020年度的更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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