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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产租赁所得适用多少个人所得税税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问: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问:财产租赁所得的“次”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问:个人转租车辆或者设备,上一个环节缴纳的租金和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发生的修缮费用,是否可以比照国税函〔2009〕639号文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因此,若纳税人能够提供有效凭证,可以比照国税函〔2009〕639号执行。即个人转租车辆的,可扣减承租车辆时支付的租金。
问:个人将自有车辆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减本次租赁环节缴纳的增值税?
答: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出租人以不含税租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时,不允许扣减本次租赁环节缴纳的增值税。
问: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什么?
答:若承租方是企业,则支付所得的企业一方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若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个人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选择其中一处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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