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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信息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按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进一步扩大了扣除范围。
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财务处理要求严,资料报送项目多,企业若要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还需提前做足功课。
扣除范围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五险一金”。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
小贴士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五险一金”可加计扣除,这些人员必须是研发项目立项文书上注明的人员,且必须为公司在职员工。支付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不能加计扣除;非在职的临时聘用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不能加计扣除。
●项目发生的费用要单独归集,若同时研发多个项目,需注明归属哪个项目。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应根据合同规定,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下列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非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的研发费,一些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会议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不能加计扣除。企业取得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予以剔除。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计扣除。
项目确认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省辖市、县及县级市)以上科技部门或工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小贴士
●加计扣除项目,仅限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研究开发活动。
●企业申报项目确认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超过期限的原则上不再受理;企业当年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
●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登记,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才具备加计扣除研发经费的资格。
账务处理
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应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与研究开发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资料,需与账务记录相对应,并妥善进行分类保管;在申报加计扣除前,要进行整理及复核,查漏补缺;研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建立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账,对不同的研发项目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对于同时研发多个项目或研发项目与其他项目共同使用材料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之间进行合理分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明确,研发费可以在预申报时加计扣除。
备案管理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除国务院明确审批管理外,均实行备案管理。
●加计扣除属于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项目,必须实行备案管理,并且只能在发生当年享受,年度汇算清缴期过后,不能在以后年度补充扣除加计部分。
●研发企业享受加计扣除需要报送多种资料,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归集,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以及申报时使用。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办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如果是集中开发项目,需同时报送研究开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双重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意味着在会计上按照公告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可以加计扣除,享受双重优惠。应注意的是,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支出范围。
也就是说,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同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作者:杨爱红 廖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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