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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国税收立法的情况如何?
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高度重视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积极推动税收方面的立法工作:1980年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法,并根据实际情况先后进行了六次修改;1980年和1981年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取代上述两部法律,2007年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2011年制定了车船税法;同时,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1992年还专门制定了税收征收管理法。
改革开放初期,考虑到税收制度的建立、完善面临的错综复杂的情况,同时缺少相关经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依据宪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予国务院其他职权的规定,于1984年出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已于2009年6月废止),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1985年出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包括税收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国务院根据有关授权决定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税收暂行条例。目前,现行的18个税种中,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由法律规定征收外,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船舶吨税、关税(海关法只规定征收关税,但具体税收要素由条例规定)等15个税种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暂行条例规定征收。这些税收暂行条例适应了改革开放的需要,与几部税法一道构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税收制度,为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税收体系,税收制度基本建立并日趋完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将现行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实现所有税种的设立、征收、管理等均由法律规范的时机已经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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