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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税率 | 征收范围 | 特殊项目 |
一、交通运输业(3%) |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远洋运输航空运输企业 | 1.打捞可以比照水路运输的办法征税。 2.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提供其他服务业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二、建筑业(3%) |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 1.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2.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3.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三、金融保险业(5%) | 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 1.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属于贷款行为。 2.融资租赁: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商务部批准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3.对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征收营业税。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 |
四、邮电通信业(3%) | 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包括邮政、电信 | 1.邮政: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含快递业务)、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 2.电信: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而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 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
五、文化体育业(3%) | 经常文化、提取活动的业务,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 1.文化业:表演、播映、经营游览场所和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讲演、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的借阅业务等。 2.体育业: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
六、娱乐业(5%~20%) | 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娱乐场所为顾客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它各种服务也按照娱乐业征税。 |
七、服务业(5%) | 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 1.远洋运输企业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企业的干租业务。 2.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法征收营业税。 3.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4.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按“服务业”税目“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5.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6.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7.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服务业全额征营业税。 8.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
八、转让无形资产(5%) |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
九、销售不动产(5%) | 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 1.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2.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3.单位或者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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