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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一些金额很小的采购,与供货方没有签订合同,但有系统内的“采购订单”记录了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及总金额,这些采购订单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答: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没有签订正式购销合同,但有代替合同效力的其它单据或凭证,能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也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系统内的“采购订单”如属于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应税凭证需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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