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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员工死亡,我公司支付了死亡人员的家属抚恤金及困难补助费,该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支付给死亡职工家属的抚恤金及困难补助费,属于其他职工福利费范畴,企业所得税前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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