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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年度有公积金补缴,根据个人年度总收入应纳公积金减去实际缴纳公积金的差额来补缴,补缴的一部分是否可以纳入补缴当月免税部分?如员工2015年2月补缴2014年度公积金2000元,2015年2月薪酬为5000元,缴纳公积金600元,2015年2月份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公积金是否为2600元?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符合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的应允许从其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但具体如何操作未明确规定,以下政策供参考,还请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口径。
参考《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40号)规定,近来,一些地方反映个人按照规定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不明确。经研究决定,个人按照规定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其提出申请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允许在以后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中逐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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