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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提出“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十项措施。国家对“走出去”企业、服务“一带一路”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增值(营业)税免税及零税率、出口退税、所得税抵免及税收协定等方面。现梳理归纳“走出去”企业能享受的营业税优惠相关规定。
营业税
政策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规定,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00号)第一条规定,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国际航运保险业务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15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注册在深圳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务院关于天津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51号)规定,2011年8月1日起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航运企业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0号)规定,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规定,对境内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其他免征营业税的劳务还包括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规定,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
小贴士
外派海员劳务,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对外劳务合作,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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