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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纳税人在季度预缴时享受税收优惠,适应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新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对A、B类预缴申报主表进行了大幅修改,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焦点一:税基类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及申报
【分析】税法规定对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予以企业所得税减免,均属于税基类减免中的所得减免。
新预缴规定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A类预缴申报表)第6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通过《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第19行~第29行进行填报。
1.“附表1”第20行(等于第21行+22行)“农、林、牧、渔业”项目,免税和减半征收项目要分行填报:第21行填报免税所得,第22行填报减半征收所得。
2.其他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项目,分项目在第23行~第29行的金额栏中,视免征或减征税款的年度,分别填报免征或减征的所得额。
当上述税基类减免项目的所得为负数时,在“A类预缴申报表”第6行及附表1的第19行~第29行的金额栏内均填0元。
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规定,减免税项目的所得为负数时,填写负数。即年度申报表主表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法规定所得减免金额,本行通过《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本行<0时,填写负数。
【提示】附表1的第22行“(农、林、牧、渔业)减半征收项目”,以及在减半期间的第23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第24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及第26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其所得减半金额等于“项目所得额×50%”;第25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其所得减半金额等于“转让技术所有权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50%”;第27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所得减半金额等于“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所得额”。
焦点二:证券投资基金及投资者相关免税收入填报
【分析】新预缴规定将“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的分配收入”这两项收入合并在一栏,即在《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的第8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取得的免税收入”这一栏中,填报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收入以及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则要求,分别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7行填报“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第8行填报“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的分配收入”。
【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与“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均属于免税收入。
焦点三: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有利于预缴享受优惠
【分析】A、B类新预缴申报表主表分别增添了“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判定信息”栏次,便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A类预缴申报主表最下方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栏次为必填项目。在选项中勾选“是”的纳税人,即选择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身份后,除享受《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中“所得减免”或者《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所列其他减免税政策之外,不得放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由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使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税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均使用此表;核定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纳税时使用此表。在该申报表下方,“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栏次为预缴申报时的必填项目,“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指标”栏次为年度汇算清缴时的必填项目。
【提示】“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新规定的惠民政策。
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纳税人,预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时,在A、B类新预缴申报表主表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栏次选择“是”,本年度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否”。
焦点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预缴扣除及优惠统计
【分析】A类预缴申报表增设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用以替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预缴情况统计表》,适用于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
1.对于会计未加速折旧,税法加速折旧的,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的第8列“本期会计折旧额”、第10列“本期税收加速折旧额”、第11列“本期纳税调整额”和第13列“累计会计折旧额”、第15列“累计税收加速折旧额”、第16列“纳税调整额”。税收上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差额,在预缴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纳税调整额=税收加速折旧额-会计折旧额。
2.对于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的,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的第9列“本期正常折旧额”、第10列“本期税收加速折旧额”、第12列“本期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和第14列“累计正常折旧额”、第15列“累计税收加速折旧额”、第17列“累计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以税法实际加速折旧额减去假定未加速折旧的“正常折旧”额,据此统计加速折旧情况,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税收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
税务机关以“纳税调整额”+“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之和,进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情况统计工作。
【提示】本表预缴时不作纳税调增,纳税调整统一在汇算清缴处理。对于税法上加速折旧,但部分资产会计上加速折旧,另一部分资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应区分会计上不同资产折旧情况,按上述规则分别填报各列次。此时,可能会出现不完全满足上述各列次逻辑关系的情形,但“税收加速折旧额”-“会计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纳税调整额”+“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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