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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示附表二第20项“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与申报数据不符,是什么原因?
答:造成该问题可能有两种原因:
1、作为购买方,当月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后申报时没有填写相应的进项转出额。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但是个别企业往往在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再填报进项转出,这与规定不符,也是造成无法申报的原因。
2、购买方在红字信息表上传后状态为“审核通过”的情况下,发现信息表内容有误,直接点击了“删除”按钮,但该操作不能撤销税务端的此份信息表,因此造成企业统计信息与税务端不符。
因此,购买方在红字信息表状态为“审核通过”时,要作废该份信息表,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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