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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增票购买方已认证抵扣,如要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是否收回原蓝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因此,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抵扣联不应退还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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