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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为聘请的外地专家报销往返机票,机票抬头是个人姓名。该支出我单位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负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客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如果符合业务招待费的范畴,相关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参考上述规定,专家出席专项评审会发生的差旅费,属于与你单位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如果符合业务招待费得范畴,相关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相关法规阅读:《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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