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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从2014年10月1日起,小微企业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财税〔2013〕52号、财税〔2014〕71号和财税〔2015〕96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含)万元(按季纳税9(含)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税额不超过3(含)万元(按季纳税9(含)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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