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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在对某建安企业进行税务稽查的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支付给分包方工程款4571万元,以银行转账付款单、分包方收款收据作为凭据,一直未按照规定取得建安发票。该局依法责令该建安企业限期改正,追回了全部发票,并处以罚款1万元。
税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上述规定,该建安企业支付工程款给发包方,应按规定按期取得建安发票,而不能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税务机关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规定开具发票,支付款项也应当按规定及时索取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切莫因不懂税收政策,而导致不必要的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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