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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通知,决定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4个直辖市,其他27个省份各有城市入选试点。
通知明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摘编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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