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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微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是一回事么?有什么区别怎样区分?
答:
1、不是一回事。
2、
“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中的一类特定纳税人,完整的表述应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该名词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但并未对小型微利企业直接作出界定,而是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而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源自增值税的规定,特指增值税纳税人中的一类。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取得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以纳税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取得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为划定标准,不超过以下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生产性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含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从事销售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的;提供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的。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另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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