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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确认收入需满足四项原则:商品或劳务已交付、主要风险已转移、收入与成本能可靠计量、预计应收款能收回。会计做账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就应当确认收入。会计账面确认收入后,就应该同步确认增值税销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但这不意味着现实中确认增值税销项税与会计确认收入是完全同步的。
现实中存在着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提前开具发票的情况,也存在着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延后开具发票的情况。
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原则在实践中可以概括为两句话:一、只要会计确认了收入,无论是否开票,都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二、只要开了票,无论会计是否确认收入,都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可见,税务是在两头拦堵企业。
开票、确认收入、纳税,如果三者能保持一致会计工作最省心。不一致时,每月的纳税申报都需要做调整,需要向税务作解释说明。
要做到开票、确认收入、纳税三者一致,并不容易。这是个系统工程,有时受制于现实的无奈,不能简单地在会计核算环节做硬性要求。譬如,有的客户要求开具发票与付款挂钩,收到发票后再付款。这样一来,开发票与确认收入就脱节了。
怎么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一难题呢?最好从销售源头布局,在签订合同时把会计的这一意图贯彻进去,在合同中约定在商品交付时同步开票、按完工进度开票。这样做等于在业务前端做了约定,后面账务处理与纳税申报自然就能省事。(作者:袁国辉 经授权,尊重原创,来源:指尖上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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