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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支出”核算包括哪些内容?你知道吗?
该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不属于生产经营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但应从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支出。
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正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损毁报废损失等。
接着我们来看这些项目哪些能实现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哪些不能?所以,这些“理由”起到的关键性的作用,大家记好了~
1、债务重组损失
债务重组损失,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产生的损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2、罚款支出
罚款支出,指企业由于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经济合同等而支付的各种滞纳金和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企业之间违反合同的罚款、银行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3、捐赠支出
是指纳税人对外进行捐赠发生的支出。
(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目的是通过开展经营来获取收益,捐赠支出一般来说是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原则上不能在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限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非正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损毁报废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
总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一般可以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正常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如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损失、属于企业负责人个人的消费等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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