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计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上述款项在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准予税前扣除。
无法收回的长期应收款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债务人逾期3 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5号公告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三年以上未收应收款项”与“三年以上未付应付款项”往往是对应的,若应收款项一方已经按坏账损失在账务处理并申报税前扣除的,对应的应付款项一方亦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一篇:公司年度汇算清缴应该怎么做?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