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集锦(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10/29 14:42:53  字体:

11、问: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在实际发生年度取得发票,在以后年度取得发票后,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在实际发生年度取得合法扣除凭据的,不得税前扣除。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合法扣除凭据后,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相关年度税收待遇一致

企业可在实际取得合法凭据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也可以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二、相关年度税收待遇不一致

税收待遇不一致包括企业在不同年度在税收优惠、亏损弥补等对应纳税额计算产生差异的情形。

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必须还原到该项业务实际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12、问:企业取得的财政专项拨款用途为“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请问该部分投资额是否可以按规定抵免所得税应纳税额?

解答: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13、问:企业取得的“营改增”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综上,企业取得的“营改增”补贴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计入收入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4、问: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有哪些规定?

解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时,发生的下列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度起,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支出也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三)企业发生的下列研究开发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1.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之外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费、租赁费等;

2.非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

4.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

7.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且核算上划分不清的费用;

8.企业受托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支出;

9.企业取得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

10.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

15、问:商业零售企业发生的零星失窃、过期、破损等存货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以上规定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16、问: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时,在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对计提折旧进行纳税调整?

解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的,应按照企业确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在汇算清缴时,不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7、问: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如何处理?以后年度如再转为查账征收,以前年度亏损能否继续弥补?

解答:企业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在实行核定征收年度不得进行弥补。以后年度再转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可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不超过五年内进行结转弥补,但实行核定征收的年度应连续计算法定年限。

18、问: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能否在税前加计扣除?

解答: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企业为研发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如果符合财税〔2009〕27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但是不属于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19、问: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能否弥补以前年度应税项目的亏损?

解答: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

20、问:企业之间发生的违约金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违反经济合同约定而支付的违约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集锦(汇总)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泥巴姐

实务学习指南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