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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进行资产处置时,如果资产的权利主体发生了改变,比如说将生产的存货发放给职工,就必须作视同销售处理。但是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大多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也就是资产的市场价值确认收入。
其实,这种做法不仅可能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也不符合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按照规定,企业对外进行资产处置,包括: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等,都是需要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的。
此时,在确认收入方面区分两种情况:
其一,如果相关资产为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其二,如果相关的资产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必须视具体情况确定收入的计量,无须都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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