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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河区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梳理快来领取!
一、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税率、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天津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划分为七等,各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一等25元、二等20元、三等15元、四等10元、五等5元、六等1.5元、七等1元。
宁河区自2016年1月1日起(撤县设区后)统一调整为六等1.5元。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及属地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分别为5月和11月。
属地管理原则:
各区税务局负责本单位征管辖区范围以内全部房产、土地税源的所有涉税事项管理,征收税款按照预算级次属地入库。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新征用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
法定减免类: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1.包括实行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1.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2.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部绿化、广场、道路用地不免。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1.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使用税5年至10年。
2.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3.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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