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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贸企业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勾选抵扣和申报?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规定:“(六)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接下来,一起来看看,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应如何勾选抵扣和申报吧!
(一)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在功能菜单中【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中进入,点击【发票勾选确认】;
(二)进入【发票勾选确认】页面,点击【抵扣类勾选】;
(三)在【抵扣类勾选】模块,点击【抵扣勾选】按钮,根据需要输入“转内销证明编号”查询条件,然后点击“查询”,勾选操作区就会显示出符合条件的发票;
(四)勾选要进行抵扣的发票后,点击“提交勾选”按钮;核对勾选认证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出现“提交成功”的提示页面时,就表示出口转内销勾选认证信息提交成功啦!
(五)回到【抵扣类勾选】项下,选择“统计确认”,进行“申请统计”,点击“确定”即可完成统计。
(六)最后,在正式进行申报前,还需进行“确认”操作。点击“确认”后,当期统计表将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依据。
特别提醒:申报期内,对抵扣统计表确认后、申报完成前,支持撤销统计。撤销完成后可以继续勾选发票,修正完毕后需再次进行申请统计和确认操作。
进入增值税申报界面后,将出口转内销发票勾选的相关数据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1栏的“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这一栏中,核对各项申报信息,完成增值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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