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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减免
风险点提示
A公司于2016年设立,主营业务为高温合金及其构件的设计、研发、生产及销售,高温合金精密铸造、研发生产及销售,其生产经营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征收品涉及硫酸雾(气)。
2022年,该企业申请了环境保护税减免,但是在申请不久之后触发了风险提示。为核查实情,税务工作人员联系企业财务人员,并取得了相关的环境检测报告。原来,该企业存在5处排放口,其中1处排放口排放浓度为47mg/m³。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广东省硫酸雾(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5mg/m³。该企业的排放值超过了广东省规定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主席令第61号)第十二条第三款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第二条,该企业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能享受减免政策。
在了解到情况后,税务工作人员立刻通过电话联系该企业并作出政策辅导,让企业及时补缴环保税。据企业提供的环境检测报告,该企业当年硫酸雾排放量304.56kg,根据现行环境保护税法,硫酸雾品目应纳税额=排放量÷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304.56÷0.6*1.8=913.68元。但企业认为大部分排放口都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只需要补缴超过排放标准的环保税,应当减免其余所需缴纳的环保税。面对企业的错误认识,税务工作人员坚持摆事实、讲道理,向企业普及了关于环保税的相关政策。企业人员在掌握了环保税减免的政策后,表示会依法补缴税款,并尽快对排放口作出改进。最终,纳税人按照相关规定补缴了税款913.68元,滞纳金37.23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主席令第61号)第十二条第三款,“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第二条,“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该纳税人虽然设立了多处排放口,且大部分都符合国家的排放标准,但由于存在一处不符合标准的排放口,仍然需要按规定进行缴纳环境保护税。
对企业来说,环保税固然是小税种,但是如果对相关政策不了解,也可能产生涉税风险,尤其是对于排污量比较多的企业来说,充分掌握有关税收政策还是十分有必要的。当前,纳税人自身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增多。较多纳税人误以为如果设立了多个排放口,税务局仅针对环境污染超标的排放口进行征税,因此误用环境保护税减免政策。对于存在多处排放口的企业,应当格外注意让每一处排放口的排放物浓度值都低于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这样才能够享受环境保护税的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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