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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车辆出行,很多公司办理了ETC卡,办卡后需要凭通行费电子发票进行报销,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那么,通行费电子发票的税率或征收率有哪些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现代服务”的“租赁服务”规定,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第五条规定,ETC后付费客户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的,通过经营性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或待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客户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的,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均不再向其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电子票据的,参照本条第(一)项ETC后付费客户执行。
9%税率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公路经营企业中一般纳税人收取营改增试点后即2016年4月30日以后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以及一般纳税人收取营改增试点后即2016年4月30日以后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5%征收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3%征收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第2点规定,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不征税
1. ETC后付费客户
根据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ETC后付费客户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的,通过政府还贷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开具不征税发票。
2. ETC预付费客户
根据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或待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客户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的,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均不再向其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9%税率、5%和3%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取得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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