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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29 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定义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缴费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出让方式、征收方式
矿业权出让方式包括竞争出让和协议出让。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包括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适用范围为本办法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所列矿种(以下简称《矿种目录》)。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适用范围为除本办法《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的其余矿种。
根据苏财综〔2023〕20号文中对于分期缴纳的相关规定,探矿权出让收益低于500万元、采矿权出让收益低于1500万元的,可一次性征收;高于上述额度的,首次征收比例为15%,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
申报缴费方式
缴费人应当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费源信息,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缴费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自行申报,也可以在办税服务厅进行柜面申报;缴费人还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进行柜面申报。
注意: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
优惠政策
1、对国家鼓励实行综合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 可结合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减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2、对于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明确要求支持的承担特殊职能的非营利性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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