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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9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1、什么是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答: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共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要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海南省目前在征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包括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业权出让收益。
2、谁需要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交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
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标准如何确定?
答: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 100 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 100 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 500 元。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 1000 元。
4、矿业权出让收益标准如何确定?
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5、应该怎么申报缴费?
答:应按照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等文书规定的缴款期限和金额,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或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向矿产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申报时请使用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缴款成功后,税务部门会向您提供财政部统一监 (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可以凭非税收入票据办理相应权证。
6、缴费后怎样获得票证?
答:完成缴费后,可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打印《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7、如果交错了如何办理退费?
答: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
8、逾期不缴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会有什么处罚呢?
答: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由税务部门责令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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