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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一些企业可能发生跨年度业务。例如,年底交付款项、次年交货,或者货物已发出、款项次年交付等情况——这就涉及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问题。
A公司从事服装批发业,于2023年12月采用直接收款方式向甲公司销售一批服装,已于12月20日发货,未开具发票。12月25日,A公司取得了甲公司签字盖章的货物签收单,但于2024年1月15日才实际收到货款。那么,该笔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何时?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有所区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A公司与甲公司之间为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A公司收到甲公司的货款和取得甲公司的货物签收单,应按孰早原则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A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
B公司为汽车制造企业,2023年8月委托乙公司销售汽车,汽车已发出,但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收到货款和代销清单。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因此,B公司在2023年增值税不确认收入,如一直未收到货款,则应在2024年发出汽车满180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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