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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的税收政策你都熟知了吗?还有其风险控制,快来看一下吧!
一、BT/BOT/PPP项目各阶段的涉税处理
BT项目
(1)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后转让给业主的,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分别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转让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2)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后交付业主的,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交付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按BT方式建设的项目,建设方(或投资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合同确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设方(或投资方)收讫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款项凭据以及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BOT项目
(1)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后经营一段时间,再转让业主的,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经营阶段,投融资人对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服务适用的税率计税。
在转让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2)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经营(O)一段时间,再交付业主(T)的,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经营权的成本,作为“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核算,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经营阶段,投融资人对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服务适用的税率计税。
在交付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PPP项目
1.项目公司设立阶段----两种处理方式
2.基础设施建造阶段,建筑业企业作为基础设施的承包方,属于向项目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按照现行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
3.项目公司投入运营以后,使用者付费部分以及自政府收取的年度运营成本补偿部分,统一按照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自政府收取的项目建设成本补偿部分(含融资费用),统一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4.运营期满,项目的两种移交方式涉及到不同的税务处理
二、建筑合同的税收政策及风险控制
(一)营业额中材料设备核算的税收问题
混合销售业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兼营业务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装修业务的涉税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营改增后不再存在);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建筑企业现场自制混凝土用于工程上的账务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现场自制水泥混凝土用于本企业施工,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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