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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中,劳务派遣业务的税务与账务处理,你都了解吗?建筑行业的财会人员看过来吧!
(一)站在用工单位角度
1.一般计税
发生劳务派遣费用时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注:按照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发票上的税额
贷:应付账款注:记载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金额
应付职工薪酬注:记载直接支付给员工的金额
案例
A是一家建筑企业,承包了一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200万元,其中劳务派遣公司用来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8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选择差额纳税(200-180)/1.05*5%=0.95万元,A公司一般计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0.95万元。
A公司收到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99.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95
贷:应付账款 200
如果选择全额计税呢?
A公司收到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0/1.06*6%
贷:应付账款 200
2.简易计税
发生劳务派遣费用时,简易计税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够差额纳税。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应付账款注:记载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金额
应付职工薪酬注:记载直接支付给员工的金额
案例
A用工单位是一家建筑企业,承包了一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300万元,劳务派遣公司将300万元中的180万元用于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和住房公积金。A公司选择简易计税,不得抵扣进项。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00
贷:应付账款 300
(二)站在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角度
采用一般计税
收到劳务派遣费时
①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案 例
A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本月劳务派遣收入2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和各项费用180万元。选择一般计税,应纳税额=200/1.06*6%=11.32万元。
•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8.6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2
•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80
站在劳务派遣企业:
一般计税方法差额计税
收到用工公司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全额/(1+0.05)】
应缴税费——简易计税
支付派遣员工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付职工薪酬数额/(1+0.05)】
应缴税费——简易计税
贷:应付职工薪酬
案 例
劳务派遣公司2018年10月份与A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为A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每月收取A客户费用10000元,其中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8000元。
收到A公司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23.81万元【10000/(1+0.05)】
应缴税费——简易计税 476.19
支付派遣员工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8000
贷:银行存款 80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7619.05【8000/(1+0.05)】
应缴税费——简易计税 380.95
贷:应付职工薪酬 8000
(三)站在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角度
采用简易计税,选择差额纳税
收到劳务派遣费时
1.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注:纳税义务发生计提增值税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3.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
4.申报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缴纳)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明细科目结平
贷:银行存款
案例
劳务派遣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征收率是5%,本月劳务派遣收入3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和各项费用280万元。简易计税可以差额纳税A企业应纳税=(300-280)/1.05%*5%=0.95万元。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5.71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14.29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8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80
3.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13.34
贷:主营业务成本 13.34
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A公司委托B公司代发工资,A公司把做好的工资表缴给B公司,则A公司属于“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扣缴义务人是A公司,不是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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