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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于宁波的B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纺织品、纺织服装、工艺玩具、体育用品生产等,可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2013年,B公司在越南设立全资海外生产基地C公司,投资总额7亿美元,主营色纺纱的生产与销售。2016年1月1日起,越南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0%,C公司可享受“四免九减半”税惠政策,即自企业获得应税收入起4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9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3年—2016年为C公司免税期。
由于越南原材料、能源和人力成本价格具有一定优势,加之当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C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自2015年起获利。截至2016年12月31日,C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约4876亿越南盾。2021年5月14日,C公司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从2016年的未分配利润中提取约1814亿越南盾,分配给宁波B公司,汇回美元约784万元,按当期汇率折合成人民币约4993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抵免方式包括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直接抵免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本案例中,由于越南现行税法规定,对股息所得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因此越南C公司将利润汇回中国B公司时,B公司无须缴纳税款。也就是说,B公司直接缴纳的所得税额为0。间接抵免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本案例中,越南C公司所分配股息对应的纳税期间与其免税期重叠,因此越南C公司就该笔所得缴纳的税款为0,中国B公司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也为0。
境外企业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还需要判断其是否可以适用税收饶让政策。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本案例中,根据中越双边税收协定,缔约国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给予减税、免税而本应缴纳的税额,应纳入可抵免税额。2016年,越南C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待遇,应视同已按20%的越南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缴纳税款,计算抵免税额。中国B公司未就其取得的股息在越南缴纳预提所得税,根据中越双边税收协定及议定书,只要越南根据其税法对股息不征税,其现行利润汇出税应视为对股息征收的税收,按10%的税率计算税款进行抵免。
2021年,越南C公司向中国B公司分配利润,折合成人民币约4993万元。这笔境外所得在境内计算抵免,需要分三步走。
第一步,计算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中国B公司并未就此笔股息缴纳预提所得税,且该笔利润所属期间越南C公司处于免税期,未缴纳相应税款,因此B公司直接缴纳税额和间接负担税额均为0。饶让税额方面,应视同境内B公司已按10%的税率缴纳股息预提所得税4993×10%=499.3(万元),越南本国法定税率(20%)与实际征税税率(不征税)差额为4993×(20%-0%)=998.6(万元),合计享受饶让税额为499.3+998.6=1497.9(万元),即B公司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为1497.9(万元)。
第二步,计算境外所得可抵免限额。2021年,中国B公司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约为62072万元,境内、境外应纳税总额为62072+4993=67065(万元)。根据“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公式,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67065×25%)×4993÷67065=1248.3(万元)。
第三步,得出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比较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和境外所得抵免限额,较小的一个即为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本案例中,境外所得可抵免限额为1248.3万元,小于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1497.9万元。因此,B公司当年可实际抵免税额为1248.3万元,可结转的当年度未抵免税额为249.6万元(1497.9-12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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