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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根据特定公式来确定企业应缴纳额度的一项重要税费,其目的是为了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安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注意,此处比例1.5% ,在某些地区可能是1.7%,需要以当地政策为准,各地比例有所不同。
◆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年平均用工人数计算方式:若存在季节性用工,应按照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月数/12)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 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总之,准确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需要考虑诸多因素,严格依照当地政策执行,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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