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必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做会计分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或残疾人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从新的会计准则来看,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简称残疾人保障金)是可按规定计算出来的,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残疾人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残疾人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保障金)”;实际上缴时借记“其他应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残疾人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残疾人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如果金额对利润有很大影响,可以一次评估,按票面一次进,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两种账务处理方法:
1、如果不采取提取方法,缴纳时,直接作凭证:
借:管理费用—残保金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如果提取的话:
(1)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残保金
贷:其他应付款—残保金
(2)上交时
借:其他应付款—残保金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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