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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显示,2024年第一季度,我国就业形势总体稳定,重点群体就业有所改善,实现失业人员再就业113万人,为近年同期较高水平。
前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明确了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
实务中,部分企业享受招用重点群体税费优惠时,存在细节把握不准的问题。特别是在招用的人员具有多重身份、同时招用多种身份人员、招用的人员在多家企业就业等情形下,应格外注意。
2024年1月,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下同)招用了赵某,与其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并自当月起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赵某同时符合政策要求的双重身份,一是脱贫人口,二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已知当地重点群体就业限额优惠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4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明确,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应当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也就是说,根据4号公告,甲企业可以自行选择赵某的脱贫人口或者登记失业人员的一个身份,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即按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在扣减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应当以本年度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申报时已实际工作月数换算扣减限额。根据4号公告,甲企业申报2024年5月所属期时,扣减限额为7800÷12×5=3250(元),即扣减限额是截至当前申报所属期的累计限额。同时,甲企业实际享受的减免税额,应将当期计算的扣减限额3250元,与2024年1月—5月所属期累计应缴纳税款进行比较,而不是用扣减限额与5月单个税款所属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等税费进行比较。
根据规定,赵某的两个身份所享受的税费优惠额度相同。如果企业所招用人员同时具有脱贫人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残疾人等两个以上,且适用不同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身份,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例如,赵某同时具有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两种身份,假设当地定额标准均按最高幅度上浮,重点群体人员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分别适用每人每年7800元和9000元的定额标准,则甲企业可选择赵某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按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在扣减限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本年内累计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应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这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接上例,假设甲企业2024年1月—5月累计应缴纳税款2576元(其中应缴纳增值税2300元),小于扣减限额3250元,则减免税额为2576元,即甲企业当年截至5月累计应缴纳税款2576元。因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这些税款可全部减免。值得注意的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企业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在本例中应缴纳增值税2300元虽已全额享受减免,但上述累计应缴纳税款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应为享受此项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2300元,即:2300×(7%+3%+2%)=276(元)。如果甲企业2024年1月—5月累计应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为5600元,大于扣减限额3250元,则减免税额为3250元,享受优惠后仍须缴纳税款5600-3250=2350(元)。
2024年1月,乙企业招用脱贫人口李某;2月,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徐某;3月,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钱某,与3人均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并自招用当月起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李某、徐某为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就业人员,钱某为符合规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员。乙企业未招用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费优惠政策人员。已知当地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4号公告第四条第(三)项明确,企业同时招用多个不同身份的就业人员(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可按照规定分别适用对应的政策。因乙公司招用的李某、徐某为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就业人员,钱某为符合规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员,根据4号公告,乙公司可以同时享受重点群体人员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应以本年度招用相关人员申报时已实际工作月数换算扣减限额。实际工作月数按照企业本年度已为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计算公式为:扣减限额=∑每名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已实际工作月数÷12×年度定额标准。后续随着实际经营时间或招用人员实际工作时间增加,扣减限额相应增加。那么,乙企业申报2024年5月所属期税款时,扣减限额为7800÷12×(5+4)+9000÷12×3=8100(元)。
2024年1月,丙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王某,与其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并自当月起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为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就业人员,在丙企业就业同时,在丁企业还拥有一个工作岗位,但丁企业并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已知当地重点群体就业限额优惠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4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明确,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多家企业就业的,应当由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企业作为政策享受主体。
作为重点群体人员的王某,同时在丙企业、丁企业就业,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只有丙企业。根据4号公告,应由丙企业享受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税费优惠政策。丙企业申报2024年5月税款所属期税款时,扣减限额为7800÷12×5=3250(元)。
现行政策对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是按每个人设定限额标准,且优惠享受时长为3年(36个月)。考虑企业用工存在一定流动性,对于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离职后再就业的,仍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优惠政策。如果王某2024年12月底从丙企业离职,到戊企业就职。戊企业于2025年1月与王某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并自当月起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由于王某是重点群体人员,丙企业吸纳其就业,享受1年(12个月)税费优惠政策,戊企业可在剩余的2年(24个月)内享受税收优惠。
为更好促进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4号公告规定,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在实践中,如企业申请退税时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应由再次招用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
此外,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并不参与扣减。待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年度扣减限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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