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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一、子女教育
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二、继续教育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三、大病医疗
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四、住房贷款利息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五、住房租金
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六、赡养老人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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