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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很多人看到标题之后脑子里都会闪过一个问题:什么是临时工?今天我们就来说道说道“临时工”以及它的财税处理。
从法律角度来说,现在没有临时工这一种说法了!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临时工是指具有固定工作岗位,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临时性招用的人员。
临时招聘的工人,与正式工相对。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一般任职期限不超过一年,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
那么临时工与企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临时工”或是“正式工”身份不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标准。
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法规、规章、政策认定。
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实践中,一般以此作为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实质要件。
临时工的财税处理从两方面入手:
1.与临时工存在聘用关系,双方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若临时工与企业: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按月定期支付报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
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具体而言,职工包括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以及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
因此,临时工工资应当纳入职工薪酬核算,而与正式职工一样。
企业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虽系有偿提供服务但属于增值税的非经营活动,因此,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企业应以企业自制的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工资表(册)等会计原始凭证,即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据以在汇缴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临时工构成劳动关系的,依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自然是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与临时工不存在雇佣关系,临时工提供劳务,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如果临时工与企业: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劳务费虽然也是人工费用,但是和工资薪酬分开。劳务费的金额是不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接受劳务的企业不需要为提供劳务者缴纳社保。
这类人员提供劳务需要去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凭劳务发票入账,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税由付款方企业代扣代缴。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等——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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