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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已经开始啦,您想知道的都在这,跟着小编一起来梳理吧!
�什么时候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哪些人应当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税款如何计算?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步:计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以下简称“经营主体”)的应纳税所得额:经营主体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
成本、费用: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损失: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二步:计算个人来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2、查找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填写什么申报表?有什么区别?
1、汇算清缴:
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适用查账征收)
2、年度汇总申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适用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
�办理渠道有哪些?
1.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2.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
3. 办税服务厅
�扣除有限额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35号)的规定,扣除标准如下:
①工资薪金
1、职工: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业主、投资者、合伙人: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②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1、职工: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2、业主、投资者、合伙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③商业保险费
1、特殊工种从业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2、其他人员:除上述外,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④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1、职工:向当地工会经费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2、业主、投资者、合伙人: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2%、14%、25%的标准被据实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⑤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
1、经营租赁方式: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融资租赁方式: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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