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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产品的八大涉税风险:
一、购进农产品没有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扣税凭证,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二、购进农产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3%征收率对应的增值税额)填列附列资料(二)第1栏和第2栏,导致少抵扣进项税额。
三、从批发、零售环节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
(一)从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处购进免税蔬菜
(二)从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处购进免税鲜活肉蛋产品
四、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产品与从批发零售环节购买农产品未分开核算。
建议取得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普通发票,在备注栏内或具体农产品名称后注明“农业生产者自产”,以免难以区分。
五、2019年4月1日以前收购的农产品,4月1日以后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错误地按照2%加计扣除。
对于4月1日以后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不论4月1日以前收购还是4月1日之后收购,应统一按照1%加计扣除。
六、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或服务的,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 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或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企业必须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七、核定扣除未按规定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存在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计算错误、扣除率使用错误等,或者将取得专用发票的农产品抵扣进项后又进行核定扣除,造成重复抵扣等风险。
八、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一)从非农业生产者处购买的农产品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品名超出了52号文注释所列举的农产品范围,比如将洗净毛、洗净绒、中成药、方便面、熟制的水产品、肉类熟制品、肉桂油等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
(三)发生了交易,但人为操纵农产品收购数量或价格,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存在行政处罚甚至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风险。
(四)未发生交易,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对于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的,存在进行行政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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