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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到底怎么处理才能比较安全呢?分成三大类去看:
一、未取得发票的各类支出
1.费用必须真实发生
企业入账的费用支出必须是真实发生的,对于无法证明真是发生的费用,很有可能被认为有偷逃个税的风险!
如果既没有取得发票又没有证据表明挂账的其他应收款是费用,那就要小心了!如果直接费用化处理,不仅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同样可能会被认定有偷逃个税的风险。
2.找票入账不可取,没发票也可入账
大多数人都有“凭票入账”的观念,但如果是实际货物或相关的成本、费用已经发生,却没有发票呢?
于是有人就会想办法找替票,但是,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可能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其实没有发票一样是可以入账的。如果有证据表明其他应收款是挂账的费用,可以费用的名义入账,入账时需提供的证据可以是收据、小票等,只是这部分费用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但也有十项无需发票可税前扣除情形,一起看下:
1、支出不超过500元
适用情形:对方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每次销售额不超过500元。
可凭借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其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工资薪金
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部分准予扣除,凭借工资表、付款凭证为扣除凭证。
注意:劳务费需要发票进行税前扣除;这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工资薪金是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3、差旅费补助。
差旅费补助可凭借差旅费报销单等资料作为扣除凭证,凭证应标明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补助标准可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由企业相关制度规定。
4、误餐补助
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可凭借误餐补助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相应的领单作为扣除凭证。
5、抚恤金
可凭借发放明细表、付款凭证等作为扣除凭证。
6、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凭借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扣除凭证;税务机关审查有异议时可能要求企业提供确认证明。
7、出租方分摊的水电等费用
8、共同接受劳务,采用分摊方式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可根据发票和分割单作为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纳增值税劳务,可凭借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扣除凭证。
9、发行债券利息支出
债券的利息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原则上应该开具发票,但由于投资者众多,开具发票有一定难度,则可凭借收息凭证,向投资者兑付利息证明、付款凭证等作为扣除凭证。
但需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10、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支出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取得发票,可凭借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或者有的需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等。
二、个人借款及往来款项
1.投资者及其他个人借款
一种是股东为了逃避个税,将工资、奖金、分红等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税务是要处罚的,企业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还有一种是股东从公司把钱转走,按照规定,股东借款当年没有归还,而且不能证明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将视作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在每年年末要对借款进行清还,已经用于生产经营的及时做账务处理。
2.关联单位的往来款项
对其他单位的借款涉及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只有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间,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才免征增值税。
也有些企业通过“环开”和“对开”发票的方式来处理关联方之间往来款问题,但实际上这也是存在税务风险的。
因此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关联单位借款,为减少风险,建议借款之前走审批流程,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属性,并约定借款利息,企业按月或季计提借款利息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
其他应收款也是可以计提坏账准备的。对于实在收不回来的借款,会计做账时可根据会计政策计提坏账。按照坏账审批的程序,补齐相关内部审批文件并尽可能的找出相关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催讨记录函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专项申报从而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若不能得到税务的认可,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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