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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的组织收入职能、调控经济职能以及收入分配职能这三项职能中,个人所得税承担的主要有组织收入与收入分配两大职能。
从组织收入职能的角度来看,个人所得税需要将纳税人的一切所得均纳入征税范围,要扩大税源,防止税收流失。在三种课税模式中,综合模式与混合模式都能将纳税人的全部所得计入纳税范围,但分类模式下所得项目有限,并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收入。
结合收入分配职能来说,分类模式下纳税人的真实收入不能得到准确反映,调节收入作用会十分受限。在综合模式下,虽然理论上能将反映纳税人真实纳税能力的所得全归入纳税范围,但不分所得性质而简单地按统一标准计征个人所得税,也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而综合分类课税模式将两者结合起来,一方面将大部分所得综合征税,能发挥收入调节作用,体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公平,另一方面将特定项目分类计征个人所得税,体现了基于所得性质的收入调节作用。
可以说在实现个人所得税税收职能方面,分类模式难以体现税收的公平,而综合模式由于不区别所得性质,在实现税收职能上相较于综合分类课税模式来说还是差一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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