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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向销售方索取的作为税收凭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向开票方(即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要求开票方在开具发票时填列这一内容,否则发票将不能作为办理涉税业务的税收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简称“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未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发票
2.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3.变更品名的发票(填开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
4.品名为办公用品等笼统名称而没有明细的发票
5.自行打印销货清单的
6.发票专用章不合规发票
7.应当备注而未备注的、应当备注而未备注的(差额征税)
8.成品油发票没有“成品油”三个字
9.重复打印的电子发票
10.充值卡发票税率
11.发票税率错误的不合规发票
12.原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旧版发票、原税务机关印制的旧版发票
13.虚开发票
14.假发票
15.大头小尾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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