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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投资人进行股权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和利润。它作为企业的一种收入表现形式,新旧企业所得税法都将其纳入企业收入总额范畴,但所得税处理却有较大差异。那么非居民企业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应该何时确认收入呢?
问: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什么时间确认收入并代扣代缴所得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七、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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