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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归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六条第(二)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六条第(三)项: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六条第(四)项: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常见问答
1.企业既销售货物又提供服务,季销售额总计超过9万元,分别核算不超过9万元,是否可以享受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企业季销售额总计不超过9万元,其中含代开专用发票收入,应如何享受优惠?
企业符合小微的标准,其收入中代开专票收入不得享受,其剩余的自开或无票收入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3.差额征收企业是按照差额前的销售收入确定是否享受小微优惠还是按照差额后的销售收入确定是否享受小微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4.实际申报所属期不足一个季度如何确认收入区间?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例如小规模企业11月注册登记并添加税种,申报时所属期虽为20161001-20161231,但企业实际应按照11-12两个月收入6万的标准享受小微。
若企业在11月1日起转为一般人,要按照季度初改为按月申报,企业此时需补报一个所属期为20161001-20161031的小规模申报,此时应该按照月收入3万的标准享受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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