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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一个月的个税扣缴申报已经开始了,纳税人还将于3月迎来第二次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如果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确认,或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了变化,那么,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和扣缴端进行后续确认或调整。
“2021年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你确认了吗?”最近,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成了网络刷屏率最高话题之一。元旦过后,一些纳税人咨询: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确认,现在应该怎么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变化又该怎么办?其实,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能够很方便地办理相关业务。
忘记确认怎么办?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实际上,为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部门提供了一些人性化的处理方法。
纳税人如果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未确认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已填报的有效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举例来说,纳税人以前年度填写的住房租赁合同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31日,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会自动将扣除信息带入2021年度,扣缴义务人可以继续办理扣除。
纳税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在剩余任何一个月补填报扣除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2022年3月1日~6月30日年度汇算期间,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扣除。
具体来说,纳税人可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通过以下三个方式,进行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
方式一:在首页“热点专题—开始确认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啦”栏,点击“进入”,选择扣除年度“2021”,点击“一键带入”,根据提示进行确认。
方式二:在首页“常用业务”栏,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1”,点击“一键带入”,根据提示进行确认。
方式三:点击首页上方“我要办税”,进入“办税”页面后,点击“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根据提示进行确认。
信息有变怎么办?
接下来一段时间,扣缴义务人将面临2020年最后一个月和2021年第一个月的扣缴申报,纳税人也将于3月迎来第二次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如果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了变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接下来应该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对扣缴义务人来说,应当及时提醒纳税人确认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办理2021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预扣预缴时,依法为纳税人办理扣除。
对纳税人来说,如果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比如子女年满3周岁、赡养的老人年满60周岁等,或者发现2020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填报错漏之处,应当及时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电子模板或纸质报表方式,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修改,以免错误申报个人所得税。
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为例,纳税人通过点击首页上方“我要办税”,进入“办税”页面方式,即可进行下列操作:
如果2020年没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而2021年有,那么,纳税人可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1”,填报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即可。
如果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需要修改或作废删除,纳税人可点击“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或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1”,点击“一键带入”,然后进入“待确认扣除信息”页面,选择扣除项目,进入“填报详情”页面进行相应修改或删除;也可以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和作废”,选择年份“2021”,选择扣除项目,进入“填报详情”页面进行修改或作废。
如果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有新增,纳税人可先点击“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在核对原有的扣除项目信息后,选择“一键确认”;然后再返回首页,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1”,填报需新增的项目。
如果2020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在2020年又忘了申报扣除,那么,纳税人应当先通过“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0”,填报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再通过上述“一键带入”功能,对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行确认。
如果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2020年期间发生了变化,但又忘了修改,那么,纳税人应当先通过“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和作废”,选择年份“2020”,修改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再通过上述“一键带入”功能,对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行确认。
专项附加扣除注意啥?
根据两年来12366咨询问题和信息填报的情况来看,纳税人在理解并应用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时,要注意准确把握政策细节,切忌“主观臆断”。
例如,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面,对于离异重组的家庭子女而言,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但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如果是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比如孩子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月~8月升学衔接期间,父母仍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要注意填报时间不要出现间断;如果孩子本科毕业后备考研究生,因备考期间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其父母不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在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面,对于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但如果同时存在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要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在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纳税人配偶或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超过15000元但低于80000元的部分,可以由纳税人扣除,但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暂未纳入扣除范围。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的年度,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例如,纳税人2020年末住院,2021年初出院,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因此,申报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年度为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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