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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实务案例详解!
【实务案例】
甲企业若不建立企业年金,2019年支付给每位员工税前工资、薪金收入合计额均为180000元(同上年数),2019年每位员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合计额均为36000元。甲企业若建立企业年金,则企业按员工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2%为员工缴纳年金,员工个人缴纳年金的比例也为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2%,则2019年每位员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合计额均为39600元(36000 +180000×2% )。
假设该企业共有1000名员工,未建立企业年金之前全年的利润总额为20000000元,且没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甲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年金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甲企业的所有员工月平均工资均未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要求】请对上述业务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企业不建立企业年金
每位员工2019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80000-60000-36000=84000(元)
每位员工2019年综合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84000×10%-2520=5880(元)
1000名员工2019年综合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5880×1000=5880000(元)
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20000000×25%=5000000(元)
方案二: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每位员工2019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80000-60000-39600=80400(元)
每位员工2019年综合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80400×10%-2520=5520(元)
1000名员工2019年综合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5520×1000=5520000(元)
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20000000-180000×2%×1000)×25%=4100000(元)
筹划结论:方案二比方案一所有职工当期共少缴纳个人所得税360000元(5880000-5520000),企业少缴纳企业所得税900000元(5000000-410000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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