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个税筹划方法】将部分工资薪金转化为福利的税务筹划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张美好 2021/03/23 14:07:35  字体: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国家为了鼓励创业、扶持中小微企业,相继推出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何顺应国家政策、协助高管、创业者、自由职业者等高收入人群进行合理纳税的税收税务策划应运而生。

下文整理了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法——将部分工资薪金转化为福利的税务筹划,以供参考。

物业公司税务筹划思路从哪儿切入?原来可以这样...

(一)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的区别

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职工福利费是一种福利性质支出,在税法中的列支范围主要有三类:

企业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人员等费用;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其他福利性质的支出,如困难补助、抚恤金等。

(二)税务筹划逻辑

工资薪金是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项目,而没有列入工资的福利费不是。福利费虽然扣除限额为工资薪金的14%,超过部分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在范围之内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这样如果能将一些工资性质的支出转化为提高员工福利的形式就起到一定的避税效果。

(三)税务筹划案例

例:甲公司住在省会城市的员工有5名,2020年1-12月份每名员工月工资是15000元,每月缴纳三险一金2500元,但是每名员工的房租花费每月需要3000元。房租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1500元/月(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假如没有其他附加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每名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策划前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15000×12-5000×12-2500×12-1500×12=180000-60000-30000-18000=7200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72000×10%-2520=4680(元)

(2)实施税务筹划

分析:虽然1500元部分房租可以专项附加扣除,但是不能全部覆盖所有房租支出,将房租支出转化为公司对员工的福利。企业也能在税前扣除。

具体操作办法:5名员工和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约定每位工资为12000元,减少的3000元转化为公司为员工提供的职工集体住宿福利。此时,每名员工的应纳税工资就是12000元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去实现节税。该方法不仅对员工有好处,因公司提供集体住宿发生的租金费用属于非货币性福利费不纳入计税工资总额,以公司名义支付的福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按一定标准扣除。

政策依据:国税总局2015年第34号: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由于提供集体宿舍,属于人人有份但不可分割,因而发生的租金费用计入福利费。

(3)策划后每位员工计算应交税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12000×12-5000×12-2500×12=144000-60000-30000=5400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54000×10%-2520=2880(元)

(4)纳税策划前后节税效应对比:

策划前应交个税为4680元,

策划后应交个税为2880元,

个人所得税节税金额=4680-2880=1800(元)

想要学习更多税收筹划知识,欢迎加入《业财税融合模式下会计准则实务与税收筹划案例精讲》,实现业财税融合,成为高端会计人才!

实务学习指南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