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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居民个人股东取得红利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选择的纳税筹划
【实务案例】甲公司是由4个股东每人出资100万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4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各占25%。本年度甲公司职工人数为40人,全年工资、薪金总额为200万元,实现税前利润120万元(已经扣除了40名职工200万元的工资、薪金),没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本年度4个股东有三种收入分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4个股东不取得工资、薪金,只取得红利。
即:年终甲公司按照本年税后利润(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然后将剩余的利润作为红利全部平均分配给股东。
方案二:4个股东取得工资、薪金与取得红利相结合。
即:4个股东每人全年取得工资、薪金10万元,且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年终4个股东每人取得红利10.25万元(20.25-10)。
方案三:4个股东只取得工资、薪金,不取得红利。
即:4个股东每人全年取得工资、薪金20.25万元,且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年4个股东每人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合计数均为40000元。4个股东除了上述所得以外没有其他所得。上述工资、薪金均为未扣除个人所得税之前的工资、薪金。
【要求】请对上述业务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
4个股东不取得工资、薪金,只取得红利。即年终甲公司按照本年税后利润(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然后将剩余的利润作为红利全部平均分配给股东。
应纳企业所得税=120×25%=30(万元)
税后利润=120-30=90(万元)
提取法定公积金=90×10%=9(万元)
可供分配给股东的利润=90-9=81(万元)
每个股东取得股利=81÷4=20.25(万元)
4个股东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20.25×20%×4=16.2(万元)
由于4个股东不领取工资、薪金,因此4个股东综合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为0。
4个股东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16.2+0=16.2(万元)
4个股东税后净收益合计=81-16.2=64.8(万元)
税负总额=30+16.2=46.2(万元)
方案二
4个股东取得工资薪金与取得红利相结合。即4个股东每人全年取得工资薪金10万元,且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年终4个股东每人取得红利10.25万元(20.25-10)。
应纳企业所得税=(120-10×4)×25%=20(万元)
税后利润=120-10×4-20=60(万元)
提取法定公积金=60×10%=6(万元)
可供分配给股东的利润=60-6=54(万元)
从54万元中拿出41万元发放红利,即4个股东每人领取10.25万元的股利。
4个股东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10.25×20%×4=8.2(万元)
每个股东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0-6-4=0
每个股东的综合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0
4个股东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8.2+0=8.2(万元)
4个股东税后净收益合计=10×4+41-8.2=72.8(万元)
税负总额=20+8.2=28.2(万元)
方案三
4个股东取得工资、薪金,不取得红利。即4个股东每人全年取得工资、薪金20.25万元,且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应纳企业所得税=(120-20.25×4)×25%=9.75(万元)
税后利润=120-20.25×4-9.75=29.25(万元)
提取法定公积金=29.25×10%=2.925(万元)
可供分配给股东的利润=29.25-2.925=26.325(万元)
由于甲公司不分配红利,因此4个股东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为0。
每个股东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20.25-6-4=10.25(万元)
每个股东的综合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10.25×10%-0.252=0.773(万元)
4个股东的综合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0.773×4=3.092(万元)
4个股东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0+3.092=3.092(万元)
4个股东税后净收益合计=20.25×4-3.092=77.908(万元)
税负总额=9.75+3.092=12.842(万元)
筹划结论
方案三比方案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0.25万元(20-9.75),方案三比方案一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0.25万元(30-9.75);方案三比方案二少缴纳个人所得税5.108万元(8.2-3.092),方案三比方案一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3.108万元(16.2-3.092);方案三比方案二少缴税合计15.358万元(28.2-12.842),方案三比方案一少缴税合计33.358万元(46.2-12.842);方案三比方案二多获取税后净收益5.108万元(77.908-72.8),方案三比方案一多获取税后净收益13.108万元(77.908-64.8),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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