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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中,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包含明确的条款,使对方能够据此作出承诺。要约的发出方称为要约人,接收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的成立需要满足几个关键条件:
1. 明确性: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使受要约人能够清楚地了解要约的条款和条件。
2. 确定性:要约必须具有确定性,不能模棱两可,否则无法构成有效的要约。
3. 意图:要约人必须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图,而不仅仅是表达一种愿望或邀请。
4. 传达:要约必须传达给受要约人,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同意的行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并且内容必须与要约完全一致。承诺的作出方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必须符合要约中指定的方式。承诺的效力在于:
1. 合同成立:一旦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受合同约束。
2. 不可撤销:承诺一旦生效,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受要约人也不得撤回承诺。
3. 法律后果: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答:要约是明确表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邀请要约则是邀请对方提出要约,如广告、招标公告等。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邀请要约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诺的内容与要约不一致时,合同是否成立?答:如果承诺的内容与要约不一致,视为新的要约,原要约失效。新的要约需要原要约人作出新的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要约的有效期如何确定?答:要约的有效期可以由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如果没有明确规定,通常根据交易习惯或合理期限来确定。超过有效期的承诺视为新的要约。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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